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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问题”座谈会集中研讨

更新时间:2021-04-06  浏览数:

几天前,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中心与国际正义桥(IBJ)联合举办了“ 调查 取证刑事辩护律师问题”专题讨论会刑事案件中的律师调查 取证的障碍与解决方案。

■刑事辩护律师调查 取证的现状令人担忧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律师在调查阶段不是辩护律师,也不允许其收集证据。进入审查和起诉阶段后,律师成为辩护人。尽管可以是调查 取证“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问题”座谈会集中研讨,但相关证据只能在得到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收集调查。如果被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将没有救济程序。律师对此无能为力。此外,《刑事诉讼法》第38条和《刑法》第306条的规定使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面临巨大风险,这无疑导致当前律师普遍不愿处理刑事案件。主要原因之一。

一些专家指出,律师处理刑事案件目前存在三个矛盾:职业责任与自我保护之间的矛盾,权利不完整与苛刻义务之间的矛盾,职业保护与职业报复之间的矛盾。 。正确理解和处理这些矛盾,将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完善刑事辩护制度的核心任务。

■应该对律师调查 取证进行广义还是狭义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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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学者认为,刑事辩护律师的涵义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狭义律师调查 取证是指律师从证人,受害者,有关单位和个人那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的行为调查 。从广义上讲,律师调查 取证除了上述调查 取证以外,还包括律师的调查取证证据,证据的保存,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面谈,案例文件和申请评估等一系列活动。一些学者认为,从广义上讲,律师调查 取证应包括三个方面:独立的律师取证,权力的先验知识和通过司法机关的胁迫取证。

基于律师的职业性质,一些学者指出,律师的权利调查 取证从质上应该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权力。这是律师了解案件事实的重要渠道,也是重要的辩护手段。为了避免刑事诉讼中起诉与辩护之间的权力差异,并实现“平等手段”,非常有必要赋予和保护辩护律师相应的调查 取证权利。律师权力的削弱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起诉和辩护权的进一步失衡,这不利于实体正义,也不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特别是,辩护律师和调查机构在刑事诉讼中有不同的关注点。赋予辩护律师以调查 取证的权利,有利于全面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也有利于陪审员在全面理解案件的基础上进行聆听和澄清。判决是依法进行的。

■在调查阶段是否应授予律师调查 取证的权利

会议上的专家们一致认为,律师调查 取证的问题在调查阶段最为突出。因此,我们必须首先解决这个问题。一些学者建议应该认识到,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律师调查 取证的具体内容应该有所不同。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三个方面:每个阶段的任务,程序的公开性和相关性。调查阶段律师工作的重点仍然是提供法律援助。这是一个立足点。在此基础上,可以扩展特定权利,例如见面和了解案件的权利。一些学者还认为,应在调查阶段赋予律师收集证据的权利调查,因为调查阶段的律师工作是“在刑事诉讼的所有阶段为嫌疑人和被告辩护”的必要组成部分。阶段取证的权利是实施防御的基本条件。

但是,一些学者提出,鉴于调查活动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这种权利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并由法律明确规定。一些学者认为,律师的调查 取证只能填补空缺。对调查活动的影响不仅没有想象中的大,而且不会阻碍调查活动,而且有利于调查机构和调查人员全面收集证据。案件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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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代表还指出,律师在调查阶段享有调查 取证的权利,无疑给调查工作带来了麻烦,但也有利于调查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从实际的角度来看,警方证据的收集是非常全面的。因此,在调查阶段,律师只应处理调查人员的案件处理程序是否正确,合法地执行调查 取证,而不是案件本身的事实调查 取证。也有代表认为,从审判实践的角度来看,不存在完善的刑事调查。刑事案件发生后,证据可能会丢失,丢失和更改。如果不及时收集,以后将无法进行其他调查以重现客观事实。此外,调查机构通常侧重于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严重的证据,而忽视发现和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因此,有必要在调查阶段授予律师调查 取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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