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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探调查
私人调查事务所-指导性案例: 法院立案调查程序前被告提供线索的证据合法性标准是什么发布日期:2025-04-21 12:04:27 浏览次数:
调查事务所意杀人案——法院如何审查被告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并依法处理

1.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郑建昌,男,1978年1月2日出生。2013 年 6 月 21 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而被捕。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郑建昌犯故意杀人罪为由,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郑建昌否认了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其辩护人作出无罪辩护,提出即使郑建昌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该案是家庭矛盾引起的,属于激情罪,建议从轻处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建昌与妻子严淑娟关系不和,经常吵架。2013年5月23日早上7点左右,郑建昌在福建省福州市金安区福飞北路362号小康佳园5号楼501室与严淑娟发生争吵。事发后,郑建昌为掩盖罪行,将闫淑娟的尸体肢解,在高压锅等容器中烹制尸体,并驾车将尸体部位和作案工具丢弃在牯岭地区的山路和岷江中。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建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郑建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郑建昌不服,提起上诉。被告人郑建昌的上诉理由是:与被害人严淑娟关系良好,无杀人动机;认罪供词是刑讯逼供取得的,案中证据不足以证明她杀害了严淑娟;即使认定构成犯罪,也要求改判佛山侦探排名,因为本案是临时主动的,是由家庭冲突引起的。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为郑建昌谋杀妻子的证据不足,要求改判,宣告郑建昌无罪。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上诉人郑建昌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上诉人郑建昌对刑事部分的上诉,维持对上诉人郑建昌的原判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郑建昌因家庭纠纷,以锤头等方法杀害妻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处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批准对被告人郑建昌判处死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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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可以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程序前,被告提供的相关线索或材料的标准是什么?

2. 被告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应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如何理解被告提供证据的责任?

三、 裁判理由

(1) 在调查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的被告往往会基于诉讼策略等考虑,以刑讯逼供取得为由,向法院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对此,法院应该进行审查,只有在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后,才需要启动特别调查程序。根据 2012 年《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时间、地点、方法、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被告之所以承担提供材料或线索的责任,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它是基于对司法费用的考虑。检方的证据系统涉及到大量证据,非法取证的问题并不是每起案件都出现。考虑到检方在审查控方时已经审查了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如果要求检方逐一证明每一项证据的合法性,将是对诉讼资源的浪费,也是不现实的。这既是检察机关客观公正义务的要求,也是提高诉讼效率的内在要求。相比之下,从非法取证提供证据的便利性来看,被告人亲身经历过取证过程,如果侦查人员确实存在非法取证,被告人可以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同时,基于辩护考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会注意收集非法取证线索或材料,因此要求被告人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更为方便。

第二,是基于平衡控辩双方程序权利的考虑。在司法实践中,被告有时会基于辩护策略的需要,任意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如果被告人频繁以侦查人员使用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方法为由申请排除相关证据,且不承担提供线索或材料的责任,将导致起诉用尽,增加不必要的诉讼举证成本,同时, 这也会导致法院的精力主要用在审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上,不利于集中精力处理定罪量刑等核心问题。有鉴于此,要求被告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承担初期举证责任,有利于督促被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防止被告随意申请,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兼顾司法公正和效率。

最后,它是基于澄清问题和解决争议的考虑。在被告申请排除证据时,要求其承担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的责任,有助于确保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和法院的审判更具针对性,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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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对于被告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法院并不总是启动调查证据收集合法性的程序,而是先对被告的申请和提供的相关线索或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被告提供的相关线索或材料有据可查, 召开庭前会议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且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可以决定不进行调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被告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以及被告提供的相关线索或材料:第一,查看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的可能性。例如专业证据调查,被告是否捏造了非法取证者的姓名,是否捏造了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以及有关情况等。二是看被告申请的理由和相关线索、材料是否有据可查。例如,被告对违法取证行为的描述是否具体、详细,尤其要注意被告描述的违法取证细节,还应注意审查被告提供的线索或材料是否能得到其他证据的佐证。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出的违法取证情节或者被告提供的线索、材料明显不成立,可以决定不再进行调查。

(2) 被告人负有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的责任,只需使法庭质疑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这与检察机关对取证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不同。

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调查证据收集合法性时,应当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检察机关承担取证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这与刑事诉讼领域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

需要指出的是私人调查事务所-指导性案例: 法院立案调查程序前被告提供线索的证据合法性标准是什么,根据法律的要求,被告人在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时,需要承担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的责任,这与检察机关举证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不同,而只是构成争议的责任, 或提供证据的初步责任。具体而言,举证责任是指检察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法律责任,一旦证据无法出示,或者证据不符合法定举证标准,就必须承担不能证明指控犯罪的法律后果。反之,形成争论点或初步举证责任是指被告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后,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促使法院对相关指控证据的合法性产生怀疑,进而使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成为诉讼争议。再者,被告不承担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被告提交的线索或材料只需使法庭对相关证据的合法性产生怀疑,并不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可信、充分”的证明标准。

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促使法庭质疑与指控有关的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并依法启动特别调查程序的,检察机关需要承担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根据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涉嫌犯罪的事实必须有证据证实,且犯罪事实与涉嫌犯罪证据之间存在直接对应关系,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事实与涉嫌犯罪证据直接相关, 因此,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事实可以被视为与被指控的罪行有关的事实。鉴于法律要求犯罪事实的证明必须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检察机关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也应符合这一证明标准。有鉴于此,法院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程序后,检察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取证合法性,或者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定举证标准,不能排除采用非法方法取证的,应当依法排除有关证据。

此外,应明确被告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后,被告提供的线索或材料应有明确的指示。所谓“相关线索”,主要是指被告人提供的关于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人、时间、地点、方法的详细信息,例如,被告人明确表示讯问人员在看守所外的特定时间、特定地点以刑讯逼供,或者提供能够证明非法取证现场人员或同一监狱被拘留人员的信息。所谓“相关材料”,主要是指被告人提供的反映被告人遭受酷刑造成伤害的医疗记录、看守所的体检证明、被告人的身体伤亡情况和衣物损坏情况;与被告同在监狱的看守所看守和被告人报告的证词,这些被告人受到酷刑逼供;讯问笔录、录音录像等反映讯问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如果被告人只是笼统地辩称其受到刑讯逼供,而没有提供逼供的人、时间、地点、方法等线索或材料,即表示其未尽到构成问题的责任或未提供初步证据; 法院应依法驳回其申请。本案中,被告人郑建昌辩称其认罪口供是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但无法对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方法和方法给出明确说明,无法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同时,法院经审查发现,被告人郑建昌到案后多次供述有罪,相关讯问笔录均经其签名确认,本案讯问光盘也确认讯问过程中未发现引诱、胁迫供述。综上所述,郑建昌关于其认罪供述是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论点不能成立,法院也不予采纳,并根据本案证据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