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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探调查
侦探电话-遭遇网暴怎么办?掌握这些应对方法很关键发布日期:2025-09-19 09:04:23 浏览次数:

(视觉中国/图)

二零二零年,杭州吴女士(化名)于小区收件时遭便利店老板郎某拍摄影像,郎某与何某利用该影像进行加工并捏造吴女士不忠的流言,这些信息借助网络进行散播,吴女士遭受恶意攻击和评论,最终丢掉工作,造成个人声誉严重受损。郑晶晶律师曾经办理过涉及网络造谣诽谤及名誉受损的诉讼案件,不过她代理的吴女士案件,是网络诽谤领域全国首次由自诉转为公诉的案件,获得了高层关注,最终两名造谣责任人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缓期两年执行,该案件还成为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性案例。

此后,寻求郑晶晶代理遭遇网络攻击的法律支持的人络绎不绝,她亦出席了诸多关于规范网络攻击的法律论坛会议,二零二四年,全国公安机关处理网络攻击案件达八千六百余件,实施刑事强制手段超过两千五百人,作出行政处罚八千五百余人,尽管如此,郑晶晶和她的同事们仍认为侦探电话-遭遇网暴怎么办?掌握这些应对方法很关键,近些年网络攻击的状况并未显著改善。尽管案件整体数量显著增加,但成功刑事立案并使诽谤者承担法律后果的情况却并不普遍。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陈碧近些年一直高度注意网络暴力议题,与赵宏等学者通过公众号、媒体等途径持续呼吁关注。河南周口邵医生因医疗争议遭受网络攻击后不幸离世,此事引起社会高度注意,这能否成为该领域又一典型事件?我们应该从这起悲剧中总结出哪些深刻教训和反思?陈碧和郑晶晶都谈到,我国相关法律对于网络攻击行为的刑事约束和解释说明已经相当完备,关键是要让法规执行到位,处理案件受理和证据收集的困难。在惩治实施伤害行为的人的同时,需要推动整个社会提升信息辨别能力,还应该立刻让受害者恢复名誉和社会地位,帮助他们以及家人解除精神上的负担。

陈碧(南方人物周刊记者 梁辰/图)

纠结被网暴原因会“失焦”

南方人物周刊提及网暴议题时指出,邵医生离世事件的关键在于,医疗权益维护逾越了合理范畴,演变为网络层面的恶意攻击行为

陈碧认为,一旦将医疗争议和网络上受到的攻击联系到一块儿,整个事件就变得格外棘手了。如果注意力都集中到探讨网络攻击的起因是什么、她为何会受到网络攻击,实际上就会偏离事件的核心要点:你们对我工作上的行为有什么不满,或者(仅仅因为我)个人品德存在问题,我就该遭受网络攻击吗?需要研究的是,当人们对于某件事缺乏认知时,为何会引发诸多恶意言论,导致当事人社会声誉受损,进而引发其焦虑和抑郁情绪,甚至最终选择结束生命;同时也要分析,这三个账号以及那些附和者所表现出的举动,是否属于网络欺凌,是否应当对这些参与者实施民事和刑事层面的法律制裁。

南方人物周刊问,你是否留意过寻亲少年刘学州自杀等引起广泛讨论的网络暴力事件,对于施暴者的心理状态和行为动机,你持何种看法?

陈碧强调重点在于探究个体为何会陷入思维误区,有些人坚持认定自己所见即为真相,只遵循“我思故我在,我行我素”;另一些人则自认属于所谓“弱势方”,觉得遭受了不公待遇,因而会采取极端化言论来宣泄情感。

郑晶晶(受访者提供/图)

跟风、转发也要承担民事侵权甚至刑事责任

南方人物周刊指出,当前对网络暴力的法律惩处主要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执行,该条款明确,若以暴力手段或类似方式公然贬损他人,或编造虚假信息诽谤他人,且行为达到严重程度,则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措施,诽谤罪和侮辱罪是否足以涵盖所有类型的网络暴力行为,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郑晶晶表示,网络攻击并非司法定义的范畴,当前无论是处理民间纠纷还是实施刑事处罚,国家法规体系均已相当健全。当前更值得重视的是,在审判活动中,针对此类案件的法律条文能否得到切实执行。

陈碧:诽谤罪和侮辱罪之外,还存在侵害公民隐私信息罪,特别是当制造虚假桃色传闻、伪造个人资料,进而引发“扒光”等情形时,既属于侵害公民隐私信息罪,也可能牵涉到散布淫秽资料。不仅如此,还有寻衅挑衅罪、擅自使用信息网络罪、不履行网络空间安全管理责任罪等罪名进行约束。

南方人物周刊指出,2018年,德阳一名女医生因泳池事件受到网络攻击,随后选择了结束生命,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近三年后,法院对三名相关责任人分别判处于六个月至一年半的刑期,并且均适用了缓刑,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社会各界存在不同看法,部分学者认为应当增设“网络暴力罪”这一罪名,以更好地规范网络行为。

郑晶晶:大家都有憎恨坏人的心态,我们明白。德阳女医生遭受网络攻击的案件中,三名被告人是因侮辱行为被判刑的。侮辱罪和诽谤罪,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属于损害个人声誉的罪行,通常需要受害人自行提出诉讼。法律条文的核心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名誉权在法律规范中确实是比较难界定也较难实现有效保护的权益。网络虚假信息案件多涉及网络挑衅和网上侮辱诽谤行为,其造成危害的主要途径是言语攻击。一般认为,网络言语攻击行为带来的社会不良影响,相较于现实中的暴力行为要小一些。判定网络虚假信息案件时,量刑轻重需要综合考量案件引发的社会不良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个人品行和主观恶性等因素。在严惩与宽大相结合的司法方针影响下,刑罚的从轻处理方式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走向。

南方人物周刊表示,医务工作者在岗期间承受着沉重的职责负担,并且容易受到不实言论和中伤的困扰,这会让他们感到精神压力,不仅会干扰到他们的私人生活,还可能对他们的工作造成不利后果。所以,有人提出对于针对这类人群的诽谤和侮辱行为,在法律上应当给予更严厉的处罚,并且要考虑加重处罚的情况,询问你是否认同这种观点。

网络暴力受害者名誉恢复法律途径_网络时代的证据调查_网络暴力刑事自诉转公诉案例

郑晶晶表示不认同这种看法,诽谤行为的认定不应以职业为标准,受害者身份也不应成为特殊考虑的因素。倘若医生群体需要额外保护,那么网络暴力对其他行业造成的影响又该如何评估?判决轻重应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实际损害,而非受害者属于何种身份。

南方人物周刊提出疑问:网络暴力的责任方通常涵盖诽谤侮辱信息的始作俑者、随波逐流者以及信息传播平台等,那么那些随波逐流的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郑晶晶:倘若未能履行应有的查证职责就进行传播,那么作为传播者,同样需对民事侵权行为负责,责任形式包括向对方致歉,并且要给予维权开支、精神层面损失补偿等赔偿。

陈碧表示,发起者判断“情节严重”时,对跟风者的定罪门槛会更高,必须达到“情节恶劣”才行,关键在于考察其真实意图,(转发)同时也要考虑加工信息的方式和重复操作的次数。在民事案件中,原告方和律师通常会挑选行为最为恶劣的参与者作为诉讼对象。因此,一些网络名人若对传播的信息没有进行核实,往往需要承担更重的侵权后果。总之,在众多跟风者之中,不论是一百个还是一万个人,你都不能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因为实施网络暴力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你总有可能成为被选中的人选。

因取快递被造谣案成我国网暴公诉第一案 (央视新闻/图)

立案、取证难

南方人物周刊:法律规定诽谤和侮辱罪“刑事自诉”的考虑是?

陈碧说,我国之所以将侮辱罪和诽谤罪作为自诉案件处理,是因为报案人有权自行判断自身名誉、个人隐秘信息遭受了怎样严重的损害,周围民众及整个社会对自己的观感是否发生了负面变化,目的是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自主决定空间。

这俩罪名早在1979年就被纳入了法律条文,那时距离互联网普及还很漫长。现在社会讨论的往往都是那些造成恶劣影响、引发民愤的案件。不过也存在许多未至极端的状况,特别是原先诽谤多见于熟人圈子,司法考量时会顾及双方日后社会交往的维系。因此法律会留有余地,仅在情节特别恶劣时才会介入处理。而发起公诉后是不能撤诉的,这是国家的权利。

2013年时,“两高一部”即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针对网络侮辱诽谤问题发布了专门解释,其中明确了涉及浏览、转发数量等罪量和情节严重的相关规定;然而互联网每十年甚至五年就会经历重大变革,因此在2023年,“两高一部”再次制定了指导意见,强调要有效纠正“法不责众”的偏差做法。必须严厉惩处那些故意挑起事端的人,还要整治那些带头煽动的人,同时也要处置那些助长事态恶化的人,并且对于多次犯错不改正的人绝不姑息。

南方人物周刊:为何现实当中涉及网暴的“刑事自诉”很难立案?

郑晶晶说,诽谤侮辱案件刑事自诉的立案有严格的法律要求,必须满足“情节严重”的条件,具体表现为,某个诽谤内容被点击或浏览的总数超过五千次,或者被转发的次数超过五百次,另外,如果受害者或其亲属因此出现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重大问题,也属于严重情形,还有,如果在过去两年内当事人曾因诽谤受到过行政处罚,之后再次实施诽谤行为,这也将被视为严重情节。

此类案件若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将进行深入核查,确认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原告方必须提供被告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并且这些证据需要符合“事实明确,证明材料充足”的要求。刑事案件的证明要求很高,而原告方的收集证据能力有限,无法像检察机关那样实施侦查行动。大量材料,诸如电子记录、旁证陈述、涉案人员背景资料等核心材料,当事人或许难以收集或保全。

陈碧说,要是收集证据遇到麻烦,法院可以授权律师使用调查令,或者通知当地公安部门提供帮助,公安方面必须配合调查。我们这些研究者也想知道,在司法实际操作中,公安部门到底能提供多大支持。

南方人物周刊表示,邵医生先生的公开说法称,在不幸事件发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邵医生分别两次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书面指控,理由是本人持续承受来自虚拟空间的恶意攻击。不过首次申诉未被正式登记,次日邵医生在医疗单位职员及配偶的护送下再度拜会公安部门,此次报案得到了受理,不过当局并未给出具体的应对措施,此事是否引出值得深思的启示和必须引以为戒的经验教训?

陈碧提出网络时代的证据调查,部分基层警务人员对于网络暴力现象重视程度不足,且处理经验欠缺,初期看似影响不大,若放任发展,可能演变为公共事件。以电信诈骗、家庭暴力案件为例,公安机关近年来不断积累应对经验,处置手段较以往更为成熟。针对网络暴力,接警及办案人员今后需具备识别风险征兆的能力,优化接案工作流程,力求在早期阶段迅速作出反应。

郑晶晶表示,一旦确认这些账号发布的内容纯属诽谤虚构,公安机关便能够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这些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措施。然而,当前基层派出所普遍对网络暴力行为缺乏足够重视,常常因为未造成明显实质伤害而选择不予立案,或者处理过程过于迟缓。实践中,常常以案件是“民事争议”或“刑事自诉案件”等理由,指引受害者去法院申诉,从而造成他们维权受阻。

南方人物周刊提及,杭州吴女士遭遇快递造谣事件,从刑事自诉升级为公诉案件,这在法律实施中标志着一个关键节点。这一变化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当前社会还存在哪些情形能够达到公诉的门槛?

郑晶晶指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明确,侮辱行为与诽谤行为通常由当事人自行起诉,但若情节恶劣,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破坏,则不适用此规则。换句话说,对于那些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构成严重威胁的情况,应当由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将原本的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两高一部公布了《关于办理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其中明确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具体情形,不过这一解释难以跟随时代发展步伐,因此两高一部又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中,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进行了补充说明,具体包括:导致当事人或其亲属精神崩溃、自尽等重大后果,并且造成广泛社会不良效应;无差别针对普通民众发布信息,内容在网络上广泛扩散,引起大量低级趣味、恶意言论,严重扰乱网络环境,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多人实施侮辱、诽谤行为,或者反复传播侮辱、诽谤内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策划或煽动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发布侮辱、诽谤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据规定,具有前述情形之一的,就可以按照公诉案件立案处理。

吴女士的案件中,两名被告当时随意挑选他人进行诽谤造谣,施行网络攻击。这种随意将普通民众当作攻击目标,相关内容在互联网上广泛扩散,导致众多庸俗恶意言论涌现,严重扰乱网络环境,社会影响极坏的情况,符合指导意见中界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形。这可能是国内“诽谤罪”案件从民事自诉转为刑事公诉的首例。

提起公诉的案件确有显著好处,转为公诉程序后,案件由公安部门负责调查收集证据,由检察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样能大幅减轻受害者的压力,对于像网络诽谤这类取证比较麻烦的案件特别合适。

网络时代的证据调查_网络暴力受害者名誉恢复法律途径_网络暴力刑事自诉转公诉案例

陈碧表示,吴女士遭受的诽谤行为属于“无差别诘难”,让人感觉非常不安全,并且包含捏造“与性相关”的内容,严重损害了她的个人名誉,最终使她完全失去了社会生存空间。针对这种危害民众安全感的行为,司法机关表现出了坚决的态度佛山婚姻调查取证,近期在打击“电话网络诈骗”方面也是如此,国家颁布了多项严厉的打击措施和法规。现在我们也在留意邵医生这个案件是不是能够从自诉转为公诉的情形。根据现有情况分析,它确实满足司法文件里关于“导致被害人离世”的条款。

拥有粉色头发的郑灵华前往医院探望祖父,却因遭受网络攻击达六个多月之久,最终不幸离世(央视新闻/图)

重视名誉恢复和心理救助

南方人物周刊问:网络诽谤和侮辱的监管存在缺失,网络平台应该担负什么义务,它们一般会采取哪些方法来保护自己?

陈碧指出,2023年两高一部的指导意见明确:网络平台若“未能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责任,在监管部门要求整改后仍不改正,导致违法信息广泛传播或有其他严重情况”,将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责任罪”。目前,大型平台因该问题承担刑事责任的判例尚未出现,但已有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郑晶晶说,人们经常谈论网络平台的两个重要规则,一个是“避风港规则”,另一个是“红旗规则”。所谓避风港规则,就是指“告知-移除”规则,这个规则源自美国1998年颁布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它的核心思想是平台没有事先审查的义务。当出现版权纠纷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方在接到侵权通知后,迅速移除侵权的链接和资料,那么它就不需要承担法律上的赔偿。红旗准则是对避风港准则的约束,意味着当侵权行为非常明显时,平台必须履行应尽的审查责任,不能放任自流。具体来说,如果平台清楚或应当清楚侵权行为的发生,却对侵权信息置之不理,那么就应该认定其存在主观上的过失,从而不再享受避风港准则的保护。

南方人物周刊报道,2025年8月8日,某网络平台发布通告,称查实有15个账号,系疑似医疗纠纷当事人或家属所为,这些账号发布了89个涉及医疗纠纷的视频,其中76个触犯了平台规定;同时,这些账号还发布了962条相关评论,其中457条也违反了平台规则,这些内容一经发布便被平台处理,仅对发布者本人、其好友可见或隐藏至列表末尾;此外,平台也处理了收到的邵医生关于侵权举报的反馈。这样的平台声明和处置是及时有效的吗?

陈碧指出,通常情况下,一旦确认网络用户遭受诽谤或侮辱,平台也需承担相应的连带或管理义务。该声明中是否明确提及“已履行所有必要职责”,这直接关系到平台能否免除责任。我们必须审视在网暴事件中,平台实际采取了哪些措施,以及未来可以采取哪些行动。此外,平台是否有效地兼顾了言论自由与侵权防范之间的平衡,也值得深入探讨。

南方人物周刊:被网暴后,个人该如何应对?

陈碧:必须清楚,遭受网络攻击并非你的过失。接着,立刻关闭评论区,不再接收私人信息。由于普通人难以承受巨大精神压力,为减少心理创伤,最好请朋友协助收集证据,例如保存网页截图或录制相关视频。然后,在有亲友或专业人士陪伴的情况下向警方报案。待心理调适到位并做好自我保护之后,再斟酌是否需要采取后续行动。

南方人物周刊问及网络暴力,你曾撰文呼吁应对。要治理网络暴力,当前社会最应着手的是哪些方面?

陈碧表示,她深感法律并非万能之物。先前以为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三者结合,便足以惩治网络暴力,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有人因网络暴力离世,若认为三年刑期偏低,单纯将其延长至五年或八年便能化解矛盾吗?如今涉及的责任方日益增多,虽均需追究,但问题依旧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受害者最迫切需要什么?2024年中央网信办发布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十六条明确指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在采编、发布、转载涉及网络暴力新闻信息时,若内容失实或不公,须即刻公开更正,以消除不良后果。首要任务是帮助遭受网络暴力的人士恢复名誉和评价,让他们能够重建人格尊严。平台的计算方式、信息发布方式是否也能在此方面加以调整:让胜诉者的裁决、得到的公开致歉获得优先展示,实现更迅速的扩散。

接下来,怎样防止遭遇最为严重的创伤?邵医生的亲属依然对她表示扶持。然而,一旦情况变得极为严重,就会察觉到,至亲也无法提供帮助,所在机构同样无能为力,此时就必须寻求专业的心理援助。

南方人物周刊表示,人们常会听到这样的说法,认为之所以承受压力,是因为心理不够强大,选择不去关注那些令人不快的资讯。

这种声响实质上是一种言语欺凌,与先前那些人所实施的暴力行为如出一辙。个体心理较为脆弱且敏感,这并非我个人的责任,更不构成任何罪孽。我们不该将受害者置于保护状态之中,而应当将真正的罪犯绳之以法。这种论调与指责遭性侵女性衣着暴露、深夜独行如出一辙,其推理方式存在根本性谬误。

南方人物周刊指出,参与访谈的医生和法律界人士普遍反映,医疗机构缺少相应的心理支持服务,他们认为这样的配置过于昂贵。

陈碧说:要是你把这件事看得特别重,把它和性命拴在一起的话,就会觉得一点也不浪费。往回想想,在事情演变过程中是有许多地方可以“停”的。我们没意识到网络攻击、言语攻击对一个人的伤害究竟有多深,从来没有认真对待这件事。以为能靠碰运气挺过去,但你极有可能挺不过去。

生活中,不幸事件的发生往往迅猛而突然,而声誉的修复却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即便是颁布人格权保护措施也需要经过一段过程。当初那位因网络攻击而蒙受屈辱的郑灵华在维权时还有法律专业人士协助,但最终仍然感到力不从心。心理支持一方面能够提供情绪宣泄的途径,另一方面也为重塑公众形象和恢复名誉创造了条件。我们应该给予TA希望,竭力阻止TA走向极端。社会各界普遍呼吁,业内专家应当发声,自上而下形成合力,坚决打击网络欺凌行为。

南方人物周刊的记者是邓郁,同时该刊物的实习记者包括王梦源和欧阳思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