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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探调查
婚外恋调查-原创:婚外情中的人,名誉与隐私究竟受不受保护?发布日期:2025-10-01 09:08:27 浏览次数:

【特别说明】

本书的主编是盈科全国婚家委的主任杜芹律师,同时也是盈科北京家事调解中心的负责人,并且担任盈科北京股权法律事务部的副主任郑素洁律师,他们共同与盈科深圳、南京、北京、上海、泉州这五家分所的18位律师一起,共同打造了这部作品。本平台会按周逐步发布这本书的不同部分,引导人们深入认识并理解婚外恋,剖析这类关系涉及的法律问题,从法律层面探讨和审视婚外恋各方可能遭遇的权益维护难题以及应对方法。

《拒绝危险关系:婚外情的法律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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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婚外情与民事权利

第一节 婚外情中,名誉及隐私是否受保护

一、 案例精选

案例一 同学聚会旧情燃,妻子大闹侵名誉

学生时代的初始情感也许温馨且难以忘怀,一旦关系破裂再次碰面,倘若彼此都已组建家庭,是选择重拾旧日情怀还是坚守道德界限,这两种抉择将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旧日情愫一旦死灰复燃,不仅会波及两个家庭,甚至可能引发双方对簿公堂的法律纠纷。本节所分析的案例中,王晓芳与李建军正是这种情况。

王晓芳跟李建军曾是同窗,亦是初恋,但毕业后二人各奔东西,一个回了老家经营花店,追求安稳日子,另一个则留在都市打拼,最终这段感情走到了尽头。十一年后的七月,他们于同学重逢宴上再次相见。虽然分别十年未曾相见,他们各自也早已组建了家庭,但这次重逢还是让李建军萌生了爱慕之意,借着酒意,他情不自禁地向王晓芳流露了挂念,王晓芳也为此感到些许触动。同学聚会之后,他们有了更多接触机会,李建军每个月都乘坐高速列车往返于两人所在的城市,尽管旅途劳顿却也因此充满了期待和甜蜜。但是真相无法掩盖,李建军常常外出的行踪让妻子起了疑心,妻子最终得知了他与王晓芳的旧情重又燃起,2018年4月某个时刻,李建军和妻子一同来到了王晓芳经营的花店前,李建军妻子对着王晓芳大声指责她引诱丈夫,声称两人存在婚外关系,这一幕引来了众多花店老板和顾客围观,人群中纷纷议论着。

王晓芳指出,李建军妻子的举动导致她的社会声望及名声在花卉行业里显著受损,给她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创伤和名誉损失,因此她将李建军与他的妻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在花卉行业里进行公开检讨、重振声誉;并且要求他们支付精神赔偿金一万元。审理过程中,李建军承认了他与王晓芳之间确实存在不正当关系。李建军配偶觉得王晓芳举动有违公共道德规范,扰乱了社会正常状态,不赞成她向对方表示歉意,也不支持给予心理创伤的补偿金。

法院审理了李建军及其妻子是否在花市对王晓芳进行谩骂,以及王晓芳和李建军是否存在不正当交往等案件事实,经过审理,法院指出,个人举止需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普遍道德标准。李建军妻子在王晓芳的店铺内散播其个人隐私,此举确实欠妥,已经对王晓芳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后果。王芳与建军的举动有违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准则,给双方亲属带来了严重的负面效应,王芳在矛盾的形成过程中承担了主要责任,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减轻建军的配偶的相应义务,所以审判机构裁定建军的配偶需在王芳经营的花店内向其表达歉意。王晓芳主张李建军及其配偶支付她精神损失费一万元,法院考虑了王晓芳的过失情形,没有批准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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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网友见面擦火花,分手不成泄隐私

当代社会里,借助网络结识他人已成为普遍的社交途径。然而,若交往突破了行为规范,在关系终结时又处置失当,当事人便容易陷入麻烦境地。举例而言,刘婷就因网友张强的纠缠而感到十分狼狈。

刘婷和张强通过网络玩射击游戏相识,时间长了,张强对这位从未见面的网友渐渐有了好感,便想和她见个面,2016年12月,他们第一次碰面,彼此感觉很投缘,都向对方说了自己是有家室的人,他们商定只谈情不说爱,不干预对方的家庭生活。新鲜感逐渐消退,刘婷认为生活应该回归常态,如果这样持续下去,两个家庭都会受到损害佛山小三调查公司,于是向张强提出终止关系,希望结束这段不正当的交往。但张强希望继续享受两个人的好处,坚决不同意分开,并且威胁说如果分手,要让刘婷付出代价。2017年1月,刘婷收到张强发来的微信,内容竟是她的裸体照片,她非常惊恐,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张强在刘婷和派出所工作人员监视中,清除了手机里存储的刘婷影像资料。2017年2月,张强又利用微信途径,向刘婷递送刘婷的图像,并且传输“倾慕你”“深爱着你”之类的信息,刘婷感到难以忍受。2017年3月,张强前往刘婷住所,长时间滞留,刘婷于是再度向警方求助。

刘婷心理遭受沉重打击,向法院提起对张强的诉讼,要求张强停止侵犯她的个人隐私,清除所有存放的与她隐私相关的照片,停止纠缠她并且进行赔礼和道歉。张强表示,照片是在双方自愿情形下拍摄的,这仅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他未曾把照片提供给无关人士观看,隐私仅限于他个人手机之中,没有对外公开,未引发社会负面效应,所以,他没有损害刘婷的隐私权益。

法院审查后确认婚外恋调查-:婚外情中的人,名誉与隐私究竟受不受保护?,刘婷在张强持有她照片并向她发送后报警,表明刘婷不希望张强了解她的隐私信息。张强在接到删除照片的通知后,仍然保留刘婷的照片,并继续向她发送,已经损害了刘婷的隐私权利。因此,法院同意刘婷提出的让张强停止侵害、清除侵权照片并公开赔礼道歉的要求。

案例三 全职太太遭婚变,网络泄愤惹官司

如今生活步调越来越快,工作负担也越来越重,导致工作和生活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传统的男性负责赚钱养家、女性负责操持家务的模式,虽然是一种常见的分工方式,但并不一定适合所有人。当女性全身心投入到家庭事务中,却发现自己的伴侣不忠时,她们内心的愤怒和委屈需要找到合适的宣泄途径。这位名叫顾芳的女性,就是案例中的主角,在得知丈夫出轨后,情绪激动,于是在互联网上公开了情人的姓名、住址和照片,没想到因此被对方告上法庭。

白晓莲表示,自2016年3月份开始,顾芳利用她的新浪微博账号,披露了白晓莲的真实姓名、住址和个人照片,并指责白晓莲存在不正当关系,还编造了相关虚假情节。某某公司是新浪微博的运营主体,它放任顾芳发布这些内容,已经形成了侵权行为。因此,白晓莲请求顾芳清除新浪微博及其他网络平台上损害白晓莲声誉的所有内容,同时利用报纸、网络等渠道公开致歉,旨在为白晓莲正名、消除不良后果;此外,白晓莲还要求某某公司移除顾芳在新浪微博上刊载的涉及白晓莲的所有资料,对于顾芳未来发布的有关白晓莲的内容一律不予传播或删除,并且必须诚恳道歉。

顾芳表示,她准备在新浪微博上,为之前关于白晓莲的失当言论进行致歉,她在新浪微博上发布过的所有内容里,只愿意移除不合适的部分,对真实信息不会去掉,白晓莲确实是顾芳和丈夫婚姻中的第三者。某某公司认为,其作为新浪微博的运营方,在诉讼中的法律身份为网络服务方,对于微博用户发布的信息没有事先检查或主动核查的法定责任,白晓莲在本次诉讼提起前,未就相关内容向某某公司提出过任何要求,某某公司在接到本次法律文件之后,立刻对相关内容实施了处置,不应被追究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了顾芳开设的微博账号所发布的内容,顾芳在账号上披露了白晓莲的姓名、住址和个人形象,同时号召其他微博用户关注阅读因此,司法机构确认,顾芳在微博平台公开发布针对白晓莲的侮辱性内容,公布其个人身份信息与居住地址,广泛散布不实言论,并引导公众关注该微博账号,致使不良言论的传播范围显著扩大,足以造成白晓莲的社会评价下降,名誉受到损害。考虑到诉讼期间顾芳已将微博上发布的内容全部清除,司法机构裁定顾芳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发布侵害白晓莲名誉权的言论。法院审理后认定,某某公司作为平台管理者,不能对所有经由新浪微博传播的内容进行彻底、及时且主动的监管,顾芳发布的不当言论现已全部清除婚外情起诉,因此某某公司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二、 维权指引

(一)名誉权及隐私权是属于道德范畴还是法律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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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中,张强主张,照片系双方协商后拍摄,且诉讼期间已被删除,因此他的行为仅属个人品德范畴,未损害刘婷的隐私权益。但参照前述三个案例的裁决情况,可以明确,名誉权与隐私权既是个人品德层面的问题,也属于法律层面的权利。名誉权和隐私权是每位公民所拥有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制度保障。一旦行为失当,便可能危及他人的名誉权与隐私权。

(二)什么是名誉权及隐私权

名声是社会对个人品行、能力等各方面素质的全面看法。名誉权益是个人对于自身特点和价值所得到的社会认可及自我判断的维护权利。第一起案件中的王晓芳,第三起案件中的白晓莲,都是因为感觉自己的社会评价受到了损害,名誉权益被侵犯而提起诉讼的。个人不愿让他人了解的私生活、个人信息、个人空间以及个人生活的平静状态就是隐私,隐私权是自然人为管理个人秘密和私生活不受他人干扰而享有的权利,私密照片、个人情感经历,包含婚外异性交往,都属于个人隐私范围,案例二中刘婷,就是因私密照片被张强掌握,认为隐私权受侵犯而提起诉讼的。

(三)如何认定是否侵害名誉权及隐私权

名誉权是否受到侵犯,要看该行为是否让个人的社会名声受损。案例一中,王晓芳和李建军因同学聚会旧情复燃,李建军妻子在获知此事后,到王晓芳经营的花店大声宣扬李建军与王晓芳的不正当关系,这对王晓芳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导致她的社会评价下降。案例三里,顾芳在微博上公开发布针对白晓莲的侮辱性言论,同时公布了她的姓名和住址信息,还号召大家去微博查看内容,这一行为导致不实言论的传播范围迅速扩大,使得白晓莲的社会声誉受到损害。这两个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都构成了名誉权方面的侵犯。个人对于他人能够进入自己私密领域的方式,以及是否向他人展示隐私内容,还有展示的广度和深度等,拥有最终决定权。在第二起事件中,张强声称没有把刘婷的影像资料提供给非目标无关的群体,隐私仅保存在张强的设备上,没有对外公开,未引发负面社会效应,因此不算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刘婷向张强报警,尽管张强保存了她的照片,并且还把照片发给了她,这表明刘婷并不希望张强看到她的个人隐私,法院因此认定张强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刘婷的个人隐私权。

(四)侵害名誉权及隐私权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侵权责任承担途径包括:终止侵害行为、清除不良后果、修复名誉形象、表达歉意悔过、补偿精神损失等。本节所述三个案例,均是依据致歉认错、停止侵权行为,判定侵权方需承担相应后果。

(五)道德问题能否对抗名誉权及隐私权

婚外关系违背社会普遍准则,介入者能否获得名誉保障和隐私维护呢?案例一、案例三中,介入者起诉原配侵犯权益,案例二中,介入者起诉出轨者侵犯权益,这些诉讼都表明道德约束无法完全压制法律赋予个体的权利。不过,司法机构在审理时,若认定介入者在矛盾激化中存在严重过失,会依据过失大小来降低侵权方的赔偿额度。案例一中,法院依照该理由,驳回了王晓芳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申请。

(六)道德问题能否对抗个人信息保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1条明确,个人资料依法享有保护。至于婚外行为有违社会普遍道德,那么,与婚外对象相关的资料是否同样受到法律维护,能否被随意传播?案例三涉及白晓莲诉顾芳一案,起因是顾芳在网络上公布了白晓莲的真实身份信息,包括其姓名、居住地和个人影像,并且发表了有损白晓莲声誉的言论,因此白晓莲将顾芳告上法庭,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最终裁定顾芳需承担侵犯他人权益的民事责任,这一判决表明,在公开他人信息时必须格外小心,单纯依靠道德约束并不能完全保障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七)网络用户侵权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责任

在数字时代,借助网络途径传播、收集资讯已经成为日常活动。网络的使用者借助信息渠道损害他人的名誉权益、个人隐私,网络平台方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这需要根据不同情形来判断。案例三里法庭判定某某公司充当平台管理者,并不能对所有经由新浪微博传播的内容进行周全、及时、主动的监管,并且顾芳所发表的不当言论已全部清除,因此裁定某某公司不需对造成的损失后果负责。然而,倘若网络运营方明悉网络使用者借助其网络服务损害他人民事权利,若未执行必须的行动,则须承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