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诉讼监督中证据链构建与规则适用
陈艳霞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第七检察部副主任
三级高级检察官
杨泽钜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第七检察部四级检察官助理
摘要:
审查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时,要核实全部证据的合法程度,真实状况,客观表现,并依法明确各方提供证据的责任。如果争议各方提交的关于山林归属的证据都不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检察机关就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核实。通过调查获得的新证据形成的“历史-空间-事实”立体证据体系,足够证明原判决有误,达到了行政诉讼法中再审改判的要求。
关键词:

行政程序违法证据链构建检察监督系统性治理
全文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2015年11月,甲村和乙村、丙村就山林归属问题向某县政府申请明确产权,并且甲村、乙村、丙村分别提交了林权证明等产权证明文件。2016年8月1日,县政府作出了一个行政判决,判定相关山林由乙村和丙村联合拥有。甲村对这一判决不满意,于是向更高一级政府申请进行了复议,复议的结论是维持了之前的判决。甲村将案件提交给审判机关,要求取消相关行政判定与复议结果,同时裁定该地块应归甲村所有。
2017年5月11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未支持甲村的诉讼主张,其裁判依据包括以下几点:乙村与丙村提交的1982年57号、116号、114号、95号山林权证材料齐全并且依照法定程序核发,能够作为明确产权的凭证;丙村额外递交的1953年县人民政府授予村民陈某的59号《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其界址范围与实地勘察结果一致并且包含了争议地块的中心部分,具有证明归属的参考意义;乙村和丙村提供的《土地权属争议书》《土地权属认定书》《示意图》以及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显示争议地块不属于甲村管理区域并且两村达成共识共同拥有;甲村持有的1982年山林权证虽然涉及争议地块,但由于缺少编号、填发人及填发单位签字盖章等必要信息,并且权证正本和存根均保存在档案馆未向村民正式发放,因此被判定为无效的产权证明。
因此,审判机关确认行政单位的判断依据明确,材料完备,复议机关的维持决议适当。接着,第一级上诉未被接纳,再次审查的请求也被否决。
甲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持有异议,于是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实施法律监督。案件被受理之后,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周密的调查核实,审阅了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记录以及法院审理案件的卷宗,提取了山林所有权证的初始档卷,召集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前往实地进行勘查,与案件牵涉的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访谈,同时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发出公函请求提供调查支持。检察机关获取了以下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新材料:
乙村持有的那份山林权证有编号缺失的情况,其114号山林权证缺少盖了填证机关的印章;丙村95号山林权证本该发给权利人的正本联,现在还存放在县档案馆里。所有这些林权证都是从县档案局复印得来的,争议的各方都没有办法提供原始的权证。深入调查后发现,某县在1982年制作和发放的林权证,普遍存在程序上的不足和违规的情况。
关于丙村递交的1953年59号《土地房产所有证》,经过检查,发现该证书上记录的地块边界和本案中的争议地块在地理位置上没有任何交集。乙村和丙村作为确权凭证提交的《土地权属争议书》《争议示意图》等资料,查明是由某乡人民政府独自制作并颁发的。两村签署的《补充协议》是在权属争议产生之后形成的,而且没有获得争议另一方甲村的认可和签署。
全国两次土地调查自1984年开始进行,相关地籍资料都注明争议飞地属于甲村,这些记录与2004年县、市国土部门发出的两份通知书相互吻合,且这两份通知书都经过甲村和丙村盖章确认。尽管2004年县政府制作了确认甲村为土地所有权人的证书,但并未实际发放。到了2019年更新的测绘现状图上,该地块仍然标注为“甲村(飞)”。甲村在争议地现存几处旧式平房,有的建于上世纪五十年代,有的则是在2000年建造的,其中那栋2000年建的房屋在2006到2012年期间曾被出租出去,所有相关证明材料都齐全,飞地的位置、所占面积以及地形特征,都与争议地块完全一致。
根据调查获得的新材料,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经过复核,认为先前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依据,并且新获取的证据足以使原判决结果发生改变,因此依照法律程序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指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时要求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派遣人员出庭,以支持抗诉主张。
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复核法庭完全接受了监督机关的请求并实施变更判决,废除了先前的一审与二审行政裁决,连带废除与该宗山林所有权争议相关的处理决议及复议决议,指令某县地方政府在裁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再度进行处置。其后某县地方政府依照法规重新制定了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议,争议各相关方均未继续表达反对意见。
二、争议焦点及法律规则适用

该县政府针对甲村组的情况,认为山林权证尚未核发,因此判定山林权证无效的相关证据不够充分
相关山林权证都是当事人从某县档案馆调取的山林权证复印件,甲村组、乙村组以及丙村组都无法拿出原始凭证。该县政府确认乙村57号、116号山林权证已发放,系参考档案馆仅存“存县档案馆”一联,推断“发给山林所有单位”一联亦已发放;该县政府确认丙村95号山林权证视为已发放,因“发给山林所有单位”一联已存档,推断“存县档案馆”一联亦已发放,发错联系工作失误;该县政府驳斥甲村组提供的山林权证已发放,因档案馆保管的该证“存县档案馆”一联和“发给山林所有单位”一联均存有,认定山林权证未发放。依据档案里存放的山林权证资料佛山正规调查公司,只能确认权证被撕下过其中一张,至于是否正式授予山林所有者,由于缺少送达凭证等法律规定的证明材料,乙村和丙村又没有持有权证原始文件,所以某县政府认定乙村、丙村的山林权证已经核发,这个结论缺少证据支持。
该县政府在未彻底核实相关证据的情况下,驳回了甲村关于飞地归属的诉求,其认定理由缺乏充分依据证据调查,事实认定存在明显偏差。
这个案例里,某县政府没有完全尽到查证核实的责任,是先弄清了事情原委,才做出了处理决定。首先,甲村组在申请解决争议的时候,已经提交了飞地的图纸作为证据,来证明他们村在争议的地盘里确实有飞地。但是某县政府没有去查,就直接以甲村组不能按法律规定拿出原始的调查材料,说这不能作为确权的证据,因此没有承认甲村组拥有飞地的事实。但是,本案涉及飞地权源的证明材料由某县政府制作并保存在某县自然资源局,这些材料实际由国家相关机构保管,行政相对方无权查阅或提取,某县政府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甲村组是不恰当的,在未进行充分调查的情况下遗漏了甲村组拥有飞地的关键材料,导致认定的事实不够清晰。其次,某县政府在处理纠纷过程中,虽然运用了询问相关人员等手段来核实情况,但参与询问的人员包括乙村、丙村居民等与案件有切身利益的证人,其提供的证词缺乏公正性。尽管甲村组提交了多份管理相关材料并附有证人联系方式,某县政府并未对上述证人进行深入核查以全面了解事实真相。第三,2015年11月3日,某县政府安排了关于争议地的标定工作,参与者为乙村、甲村和丙村,他们分别确认了自己村庄土地的边界,但并未邀请相邻的林地权利方一同参与,这一过程缺少公正性和法律依据。丙村呈现了陈某某持有的1953年59号土改证存根,不过某县政府在解决纠纷时没有实地核查边界,而且该证书上记录的南界“土报老”处在乙宗地之内,并非位于某县政府确认的95号与116号山林权证所划定的区域之间,这一点在检察机关展示证据时某县政府也提出了质疑,因此某县政府把这份土改证当作确权凭证站不住脚。
乡政府所拟定的《土地权属争议书》与《土地权属认定书》,其效力在法律上不被认可,丙村和乙村之间签署的《补充协议》,不能当作土地权属认定的凭证
依据《土地管理法》内容,集体单位间土地权属和使用权的纠纷应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解决,乡镇政府无权处理,其出具的《土地权属争议书》《土地权属认定书》没有法律作用;另外,《土地权属争议书》及附带的《示意图》是乙村和丙村就争议地块达成的共识,甲村没有参与,因此不具备真实性;《土地权属认定书》及附带的《示意图》仅确认乙村和甲村村级行政区划边界,与山林权属认定没有关系;最终,通过将《“大风凹”四至界线图》和新图纸对照,新牛场位置在乙村行政区划范围之内,现场指认时各方都承认,而《土地权属认定书》及附带的《示意图》划定的界线右侧属于乙村,显然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丙村和乙村清楚甲村对《补充协议》里关于争议地块有不同意见,他们没有等甲村一起,偷偷摸摸地搞了个补充协议,把甲村对那块地处置的权利给去掉了,这个证据不合法,县政府拿它来做地权归属的参考是不对的。
(四)检察机关调取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
三、办案思考
首先,探讨山林权属纠纷案件中的法律实施困境。针对过往权属争议的证据核实方法。审理林权等历史纠纷案件,要从时间方面整理各个阶段的权源证明文件,剖析法律关联变迁,从地理方面,参照地貌图、实地勘察等明确争议地块范围,从现实层面,查明实际经营状况,构建证据体系。
其次,探讨山林权属争议案件的处理方法。这类案件关系到多个村庄的集体权益,处置失当容易激化社会矛盾。法院作出裁决后,检察机关持续履行职责私家侦探如何调查-指导性案例传真:林权诉讼监督里证据链如何构建及规则适用?,着力协调政府、村委会等各方参与,促进协商化解。针对村民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偏差,组织了专项法治宣传,为最终解决矛盾提供了检察支持。在执行职务时察觉到的林权证书签发不合规现象,借助检察意见促使政府部门健全林权注册资料,调整权利确认流程,以此彻底降低同类争议的发生。
最终,对于自然资源归属纠纷的处理需要提升水平。林地使用权争执不断,表明自然资源归属记录体系尚待改进。实际操作中,因为过去林业、国土等机构各自为政,导致信息传递不顺甚至出现出入,需要借助信息融合,促使林业、国土等机构的相关数据能够互相交流,政府机构能够运用区块链、GIS等手段,来提高登记的精确度,并且要设立权属纠纷即时检查的制度,把问题在初期阶段就处理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