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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探调查
婚外情取证调查-重婚无罪案例剖析:仅证明交往,不能证以夫妻名义同居则无罪?发布日期:2025-10-29 09:09:07 浏览次数: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自诉人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人马某某与帅XX有交往,仅能证明马某某准备为孩子办理保险的事实,不能确认被告人马某某与帅XX之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案例索引

(2013)庆西刑初字第307号

基本案情

赵林芳作为自诉人,与被告人马某某,于1995年1月5日自愿登记结婚,育有长女马XX,次女马XX,子马XX。2010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向本院起诉离婚,2011年3月,再次起诉离婚,前两次均判决不准离婚,2012年3月,被告人马某某又起诉离婚,2012年7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撤回起诉。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马某某又向本院起诉离婚,在案件审理期间,自诉人赵林芳以被告人马某某犯有重婚罪向本案提起控诉。

另外又查明,被告人马某某跟帅 XX 在 2006 年的时候认识了,从那之后彼此之间有所往来。在 2011 年 4 月 25 日,自诉人赵林芳和别的人去到帅 XX 位于西峰区联合村四队杨 XX 家租的房子那里,凭借帅 XX 跟马某某同居这个理由,把帅扇了一耳光。报了警之后,公安机关针对帅 XX、自诉人赵林芳、被告人马某某展开调解处理,双方当事人互相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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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作出这样的规定,说这重婚罪呢,是指那种有配偶在身的情况下,却又和其他人去结婚的行为,或者是明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还和对方结婚的这种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所发生的,那种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不是要按照重婚罪来定罪处罚作出了批复答复,表明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以后婚外情取证调查-重婚无罪案例剖析:仅证明交往,不能证以夫妻名义同居则无罪?,要是有配偶的人跟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过日子的,或者明明知道他人有配偶,还跟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依旧得按照重婚罪来定罪处罚。赵林芳作为自诉人,控诉马某某,在和其婚姻关系处于存续状态期间,与帅XX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生育了一个孩子李XX 。提交的证据包括缴纳水、电费清单,印有马某某电话号码的帅XX的名片佛山正规婚外情调查,福星宝贝保险邀请单,上述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人马某某和帅XX有交往,以及马某某准备为孩子办理保险的事实,而且由于保险邀请单上没写明是为谁办理,自诉人与被告人陈述不一样,无法确认是马某某为李XX办理保险以及认定李XX是马某某之子;提交的自诉人在西峰区联合村四队杨XX家帅XX的租住屋拍摄的8张照片,帅XX书写的两份证明,由于被告人马某某提出异议,经本院向帅XX及公安机关核查,证实自诉人在取证过程中有威逼证人等行为,所取证据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提交的马XX的证言,因为马XX是双方当事人的女儿,案件的处理结果和二人有利害关系,并且是未成年人,其证言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证人贺XX能证明,在帅XX租住处见过马某某,证人秦XX能证明,在帅XX租住处见过马某某,证人杨XX能证明,在帅XX租住处见过马某某,证人朱XX证明帅XX与儿子居住,未见其他异性在此居住,且不认识马某某。上述证据均不能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与帅XX之间,存在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故自诉人赵林芳控诉被告人马某某犯重婚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马某某不构成重婚罪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马某某无罪。

若对本判决存有不服之情,那么可于接到判决书之后的第二日开始起算的十日之内,经由本院或者径直朝着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去提出上诉。要是以书面形式进行上诉的话,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以及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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