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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强艳实业有限公司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1-03-19  浏览数:

原告上海强研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代表金强,总经理。

李立民律师,北京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人民政府。

法律代表沉明,市长。

朱菊明律师,上海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静文律师,上海聚明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强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研公司”)拒绝接受被告关于在松江区九亭镇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决定,上海(以下简称“九亭镇政府”)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于2017年1月3日受理此案后,依法成立了合议庭,并于同年2月23日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强研公司的代理人李立民和被告九亭镇政府的代理人徐景文出庭参加诉讼。该案现已结案。

2016年6月28日私家侦探 ,被告九亭镇政府向原告强研公司发布了《关于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以下简称《限制拆除决定》)。并认定原告为“未经许可在汀镇某条道路上建造房屋和构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1条(以下简称“城乡规划”)的规定。法律”)。 《上海市违法建筑拆除规定》(以下简称《违法建筑拆除规定》)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四条要求原告于上海市法院于7月4日16:00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同年。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行拆除。

原告强研公司声称:原告在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某条道路上有合法房屋。 2016年6月28日,被告发布《关于在规定期限内下令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以下简称《关于限制拆除的决定》),认定原告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属于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并告知您如果不同意此决定,则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限制诉讼的决定超出了法律授权,没有执行法律程序,没有事实依据,应依法予以撤销。因此,控方需要下达命令:1、撤销被告九亭镇政府的决定,以限制撤消诉讼; 2、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应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九亭镇政府认为:一、被告限制诉讼的拆除决定是履行其职责。原告位于松江区九亭镇某路的建筑物(以下简称“涉案建筑物”)未取得合法的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依法违法的建筑物,并且位于被告的行政区域内,被告有权根据法律作出限制拆迁被告的决定,要求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拆迁。 二、被告作出限制拆除的决定的程序是合法的。被告调查确定该案件涉及的建筑物为非法建筑物,并向“原告”提供了“命令在一定时限内拆除非法建筑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拆除限制的决定”。因此,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被告限制撤诉的决定都是合法和有效的,不应撤销,并且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请求。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九亭镇政府提供了以下依据和证据:

(一)证明有权限制被告拆除的决定的权力依据:

1、《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2、“关于违反拆迁的某些规定”的第2条和第24条。

盘问后,原告认为被告没有相应的权限。首先,案件涉及的土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域,因此上述规定不适用。二,2016年1月15日生效的《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 “对于擅自建房的违法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乡规划和财产管理处以行政处罚。各方取得下列文件之一,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管理:(一)《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公告》;(三)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建设项目设计计划审查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获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此,如果涉及的建筑物有问题,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行使管辖权。

在这方面,被告辩称:首先,被告将提供证据证明所涉建筑物的土地位于被告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乡镇或村庄规划区。其次,原告声称所涉建筑物所在的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域内,但没有相应的法律和事实依据。第三,《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主要针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活动,涉及拆迁限制决定的建筑物均位于上海市行政辖区内的乡镇和村庄规划区。被告。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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